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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永水与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水,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韩永水,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凤城市。申请执行人韩永水与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凤劳人仲字(2016)766-8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027元。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金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