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与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申会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申会林,郭增生,申国伟,申怀玉,申义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06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姚村镇姚村村。负责人王国清,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增兵,系该社职工。被告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姚村镇申家泊村。法定代表人申怀玉。被告申会林,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郭增生,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申国伟,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申怀玉,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申义刚,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诉被告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申会林、郭增生、申郭伟、申怀玉、申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