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4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833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51.48万元,并支付原告约定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购买房产、汽车为由自2014年3月1日起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3.88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发生后,被告仅仅偿还过原告1.4万元就开始逃避债务。因为该借款行为发生在被告张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应向本院提供二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或向本院提供各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原告既不能提供二被告具体送达地址,又未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培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国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