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国与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涂光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涂光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617号原告:王国,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山,系老河口市赞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红卫路滨宛花园小区*栋*楼。法定代表人:张正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存,系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涂光兴(新),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国,系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王国与被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涂光兴(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玉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