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郭建山、范书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郭建山,范书华,贾新中,陈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谭冬梅,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陈万斌,该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郭建山,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书华,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新中,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聚,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建山、范书华、贾新中、陈聚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21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