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民终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天朗置业有限公司、湖州诺德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天朗置业有限公司,湖州诺德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弄***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93586230M。法定代表人:戴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弘一,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州诺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八里店镇食品工业园区。注册号:330500000006184。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和凤,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永宏,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29948605U。法定代表人:孙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弘一,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天朗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21日湖州诺德置业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湖州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湖州诺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0423元,减半收取1402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212元,由湖州诺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0423元,减半收取140212元,由上海天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啸啸代理审判员 郑 扬代理审判员 王丽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盛同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