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陈某1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399号原告:邹某某,女性,汉族,1966年08月08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陈某1,女性,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陈某2,女性,汉族,1996年02月05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邹某某与陈某2、陈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过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