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9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海军与冯艳艳、冯芳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军,冯艳艳,冯芳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郑海军被执行人冯艳艳被执行人冯芳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海军与被执行人冯艳艳、冯芳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冯艳艳、冯芳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艳艳、冯芳民给付申请执行人郑海军案件款56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冯芳民当庭给付案件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下余36000元于2017年11月20日一次性给付,现因给��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郑海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军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英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