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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圣维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圣维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庄原,梁睿,李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11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圣维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1幢A505。法定代表人孙景莲,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庄原,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梁睿,男,1983年8月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楠,女,1981年9月7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北京圣维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庄原、梁睿、李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0019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庄原、梁睿、李楠;二、执行标的:1、代偿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玖佰柒拾叁元贰角肆分。2、自2016年5月6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9.38%计算)。权利人北京圣维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圣维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2017)京中信执字00197号执行证书内容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2017)京中信执字0019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中信执字00197号执行证书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