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宗丽与呼伦贝尔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仲裁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丽,呼伦贝尔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张宗丽,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呼伦贝尔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赵兰富,总经理。原告张宗丽与被告呼伦贝尔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字【2017】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宗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张宗丽欠款88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即呼伦贝尔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张宗丽欠款8800元,执行费50元已由呼伦贝尔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缴纳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字【2017】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