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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祥与被执行人国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祥,国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祥,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国贵,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作出的(2010)古民一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国祥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0)古民一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