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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行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文广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行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文广,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湖南省隆回县北山镇居委会*组**号。上诉人马文广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4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马文广上诉称,原审裁定是错误的,上诉人举报违法之事是法律规定的权益,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隆回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县规划局)未受理上诉人的举报,侵害了上诉人的举报权益,故上诉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由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使土地行政执法的国家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上诉人请求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履行查处职责,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应当受理,县国土局、县规划局不受理也不告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要求确认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隆回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马文广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4行初1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革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