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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纪军、王广彬与被申请人陈令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纪军,王广彬,陈令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3414号申请人:陈纪军,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广彬,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令儒,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纪军、王广彬诉被申请人陈令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令儒驾驶的车牌号为鲁Q5FF**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令儒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5FF**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文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