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纪军、王广彬与被申请人陈令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纪军,王广彬,陈令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3414号申请人:陈纪军,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广彬,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令儒,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纪军、王广彬诉被申请人陈令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令儒驾驶的车牌号为鲁Q5FF**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令儒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5FF**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文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