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龚树丽与陈建军、张家口浩大苗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树丽,陈建军,张家口浩大苗木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887号原告:龚树丽,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陈建军,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崇礼县。被告:张家口浩大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开区纬三路6号世纪豪园19号楼10号底商。法定代表人:郝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树丽与被告陈建军、张家口浩大苗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树丽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树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龚树丽负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