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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庞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铁军,悦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庞晓丽,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桦川县。本院在执行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庞晓丽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门晓俊审判员 :王今华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