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玉军与魏广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军,魏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8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军,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魏广福,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庆城县。本院在执行张玉军与魏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张玉军向吴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魏广福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玉军借款47.3万元及利息37.7万元,共计85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魏广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6150元、执行费10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魏广福名下有甘M188**宝马牌、甘M140**风神牌、甘M161**猎豹牌车辆各一辆,但该三车车辆信息均已被庆城县人民法院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魏广福在庆城县马岭镇注册有庆阳振源燃料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后至今无实际业务往来;被执行人魏广福名下有宅基地一处,但该土地属具体所有,不宜强制执行。此外再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魏广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2017年6月20日本院将四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张玉军后,经本院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