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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琪与徐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琪,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潘琪,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徐萍,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执行人潘琪与被执行人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9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徐萍应给付潘琪人民币639300元,但徐萍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潘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萍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徐萍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徐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有人民币150000元可供执行,现已依法予以扣划。除此,未查得被执行人徐萍有登记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徐萍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潘琪,申请人潘琪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亦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15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