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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正美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002号原告:刘正美,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文,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办公楼9楼。原告刘正美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正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正美以其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正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正美负担。审判员  黄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