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殿清与库尔班江·加和言、米尔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清,库尔班江·加和言,米尔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534号原告王殿清,男,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库尔班江·加和言,男,哈萨克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博乐市,身份证号.被告米尔汗,男,哈萨克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博乐市,博乐市第五小学教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殿清诉被告库尔班江·加和言、米尔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殿清于2017年6月21日以与被告库尔班江·加和言、米尔汗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殿清以双方已庭外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清撤回起诉。本院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殿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迪达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地里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