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生,赵耀华,赵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赵生,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赵耀华,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赵建光,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信用社申请赵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任民初字第0292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信用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执415号案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