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会澄、凌霄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会澄,凌霄汉,陈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会澄,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绍兰,女,194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凌霄汉,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陈玉平,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会澄与被执行人凌霄汉、陈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工商、房产、银行、车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经济状况困难,本院本案向北海城区政法委员会申请司法救助,目前正在办理当中。现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苏 海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陈集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