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02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阳与罗小红、杨建国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阳,罗小红,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唐阳。被执行人罗小红。被执行人杨建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唐阳与罗小红、杨建国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工资款10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罗小红、杨建国履行工资款10000元后,余下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动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罗小红、杨建国承担。现被执行人罗小红、杨建国已将尚欠的工资款10000元交至本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402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