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广东加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国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加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国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2995号原告:广东加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居民育才路老华润对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052680XF。法定代表人:邵振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国龙。原告广东加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雄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子聪、人们陪审员张跃铭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邵振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剩余工程款为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醒龙商城铺面装修工程由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完工,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正常投入经营使用,工程总结算款为70000元,已付50000元,还欠20000元,被告是醒龙商城负责人,承认还欠工程款20000元,并承诺春节前付清。裁判理由、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任何抗辩、质证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被告所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国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加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郑国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 判 长 林雄东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人民陪审员 张跃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