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733号原告却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却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全额退还原告却某某。审判员 刘 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中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