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2709天宁区天宁景峰钢管租赁站与李玉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宁区天宁景峰钢管租赁站,李玉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2709号原告:天宁区天宁景峰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小东门路**号。经营者:王钰晞。被告:李玉坤,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天宁区天宁景峰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李玉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天宁区天宁景峰钢管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宁区天宁景峰钢管租赁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7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386.5元,由原告天宁区天宁景峰钢管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冯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逸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