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金钱(珠海)公司与严沛琴、陈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钱(珠海)公司,严沛琴,陈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111号原告:金钱(珠海)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珠海港。法定代表人:ONGKARCHING,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可夫,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公司员工。被告:严沛琴,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陈剑,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钱(珠海)公司诉被告严沛琴、陈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钱(珠海)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钱(珠海)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