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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融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德阳坤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李孝开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融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德阳坤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李孝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68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号。负责人:徐良,行长被执行人: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金山镇工业集中发展区红玉路。法定代表人:谢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城南新区明会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鲜先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融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金山工业集中发展区红玉路。法定代表人:刘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德阳坤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金山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李炬豪,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金山工业集中发展区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刘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孝开,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融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德阳坤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李孝开借款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105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众多被执行人以及主要财产在罗江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融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德阳坤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李孝开借款纠纷一案由罗江县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程 鹏审判员 阳 霖审判员 李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