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市李沧区京来青物资租赁站、青岛盛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李沧区京来青物资租赁站,青岛盛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京来青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春泉。被执行人青岛盛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马立江,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市李沧区京来青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青岛盛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市李沧区京来青物资租赁站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启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