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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终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亮亮、嘉兴华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亮亮,嘉兴华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迪星乐歌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亮亮,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飞,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华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安钢贸园*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89044136F(1/1)。法定代表人:张少华。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迪星乐歌厅。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闻川路荣茂商城。经营者:朱亮亮。上诉人朱亮亮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华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迪星乐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朱亮亮与嘉兴华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申请撤回上诉。据本院查明,朱亮亮已按和解约定向嘉兴华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亮亮在本案审理期间内与与嘉兴华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现其提出撤回上诉的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亮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朱亮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蕾审 判 员 章 能代理审判员 陈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