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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忠利诉珲春市人民政府及赵宏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利,珲春市珲春市人民政府,赵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2404行初9号原告赵忠利,男,1948年5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秀云,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珲春市珲春市人民政府,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吉锋,市长。出庭行政负责人:邰伟鹏,珲春市三家子满族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晶,珲春市三家子满族乡司法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元龙喜,珲春市三家子满族乡乡建办主任。第三人赵宏,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荣(系赵宏妻子),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赵忠利与被告珲春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赵忠利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忠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忠利负担。审 判 长  崔光礼人民陪审员  位红臣人民陪审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子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