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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傅立跃、郑春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立跃,郑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86号申请执行人:傅立跃。被执行人:郑春强。申请执行人傅立跃与被执行人郑春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傅立跃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春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傅立跃14万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除在另案处理的上海房产外,均无反馈有财��信息,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傅立跃申请(2017)浙1123执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