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贾树勇诈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6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树勇,男,1969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横川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6]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树勇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翟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树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2012年10月,被告人贾树勇在登封市区、郑州市区与被害人陈某吃饭期间,谎称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陈某干儿子焦亚楠找到一份事业编制工作,以请人喝茶吸烟需要经费为名,骗取陈某现金15万元。(二)危险驾驶2014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贾树勇驾驶豫A×××××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区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庆路西30米处时,撞住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刘彩虹,致刘彩虹受伤,两车受损。经检验,贾树勇血醇含量为317.52mg/100ml。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五大队认定,贾树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诈骗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贾树勇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焦某、殷某、景某和的证言;视听资料及有关书证等证据。针对危险驾驶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贾树勇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赵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有关书证等证据。综合以上两起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贾树勇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分别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树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诈骗2012年10月,被告人贾树勇在登封市区,郑州市区与被害人陈某吃饭期间,谎称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陈某干儿子焦亚楠找到一份事业编制工作,以请人喝茶吸烟需要经费为名,骗取陈某现金15万元(已退)。二、危险驾驶2014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贾树勇驾驶豫A×××××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区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庆路西30米处时,撞住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刘彩虹,致刘彩虹受伤,两车受损。经检验,贾树勇血醇含量为317.52mg/100ml。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五大队认定贾树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树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刘某的陈述;证人焦某、景某和、殷某、赵某、张某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登封支行出具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登封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视听资料;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被害人刘某、陈某出具的收到条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危险驾驶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树勇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贾树勇应按其所犯之罪在上述幅度内分别予以量刑。被告人贾树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贾树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树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归案后积极赔偿危险驾驶案被害人经济损失,主动退还诈骗案涉案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树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 判 长 张建海审 判 员 杨海洋人民陪审员 罗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