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光佑与朱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佑,朱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171号原告孙光佑,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恩施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朱恩华,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恩施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佑诉被告朱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光佑以被告不准确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光佑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光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交纳350元,由原告孙光佑负担。审判员 王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