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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4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艾刚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533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艾刚,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艾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艾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艾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郫县犀浦镇支行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