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阿木某某等人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木某某,秋足某某,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刑初6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木某某,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彝族,出生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5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5月19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秋足某某,男,1980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彝族,出生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9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5134351975********,彝族,出生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蓼坪乡达杆依村5组12号。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9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绵阳市,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9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雷勋,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6)第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木某某、秋足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史贤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木某某、秋足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及辩护人雷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木某某、秋足某某、潘某某经共谋后,采取不固定的组合方式,多次窜至成都市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郫县、简阳市等地,采用攀爬入户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三人实施盗窃,仍驾驶川A4F4**轿车对三人进行接送并运送赃物。其中,被告人阿木某某单独及分别伙同秋足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盗窃54次,盗窃金额123480元;被告人秋足某某伙同阿木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盗窃54次,盗窃金额82730元;被告人潘某某伙同阿木某某、秋足某某、陈某某盗窃22次,盗窃金额124150元;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阿木某某、秋足某某、潘某某盗窃63次,盗窃金额1241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木某某、秋足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共犯,且被告人秋足某某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阿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无异议,对指控的盗窃次数和金额有异议,请求法庭依法认定并判处。被告人秋足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次数无异议,犯罪金额以法庭核实的为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参与盗窃次数无异议。辩护陈某某仅是为挣车费才运送三被告人,其行为系为三被告人的犯罪提供帮助,属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潘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4F4**汽车窜至新都区新民镇北新家园,由被告人阿木某某攀爬入户,潘某某楼下望风,盗窃屋内卡地亚手表一只,白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1条,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三星S6手机一部,钻戒一枚,现金28000余元。2.2016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潘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新都区新民镇北新家园,由被告人阿木某某攀爬入户,潘某某楼下望风,盗窃屋内现金900余元。3.2016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潘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新都区新民镇,由被告人阿木某某攀爬入户,潘某某楼下望风,盗窃屋内现金100余元。4.2016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潘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新都区新民镇,由被告人阿木某某攀爬入户,潘某某楼下望风,盗窃屋内红色联想笔记本一台,浴巾和毛巾各一张。5.2016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秋足某某伙同潘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由被告人秋足某某攀爬入户,潘某某楼下望风,盗窃房间内VIVOX6手机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贝尔丰手机一部,现金700余元。6.2016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秋足某某伙同潘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由被告人秋足某某沿楼梯进入办公室,潘某某楼下望风,盗窃办公室内沪州古酒12瓶,现金30元。7.2016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由被告人阿木某某用现场找寻的梯子攀爬入户,被告人秋足某某楼下望风,盗窃房间内苹果5S手机一部,现金10000余元。8.2016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潘某某门外望风,秋足某某进屋盗窃一楼房间内三条软云香烟,1条紫云香烟,1条玉溪香烟,三桶福之泉菜油,两件可口可乐。9.2015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贾家镇陶家东路若兰假日酒店,秋足某某门口望风,阿木某某进入酒店,盗窃吧台内OPPO手机一部,现金2000元。10.2015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贾家镇陶家东路兴虎商务酒店,秋足某某门口望风,阿木某某进入酒店,盗窃吧台内现金1000元,衣服一件。11.2015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贾家镇环城路君升商务酒店,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屋,盗窃209房间内现金1600元,小米手机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盗窃205房间内现金20000元。12.2016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贾家镇,潘某某楼下望风,秋足某某攀爬进入三楼卧室内,盗窃卧室内VOVO手机两部,现金450余元。13.2016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太平桥镇太平综合市场小区,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卧室内,天翼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14.2015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太平桥镇太平综合市场小区,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卧室内现金2000余元。15.2015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太平桥镇太平综合市场小区,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卧室内现金700余元。16.2015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太平桥镇,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卧室内现金200余元。17.2016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卧室内1800余元。18.2015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新市镇飞马村2组,潘某某楼下望风,秋足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屋内现金300余元。19.2016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新市镇,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卧室内金德力GL998A手机一部,现金900余元。20.2016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新市镇飞,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卧室内金立手机一部,现金900余元。21.2016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秋足某某,“小娃”(在逃)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新市镇新五村8组蒋某某家,潘某某,秋足某某楼下望风,“小娃”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屋内现金200余元。22.2016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新市镇,潘某某楼下望风,秋足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屋内现金100余元.23.2016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新市镇金湾小区谭某某家,潘某某楼下望风,秋足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摩托车钥匙后,将停放于一楼堂屋内的一辆豪爵150-9A摩托车盗走。24.2016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新市镇金湾小区李某某家,潘某某楼下望风,秋足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客厅内手机一部,现金170余元。25.2016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三星镇,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卧室内OPPO手机一部,现金200余元。26.2016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三星镇,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卧室内TCL25寸液晶电视一台。27.2016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平武镇天顺祥药业,潘某某楼下望风,秋足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屋内小米手机一部,现金600余元。28.2016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平武镇天顺祥药业,潘某某楼下望风,秋足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屋内华为荣耀4手机一部,老年手机一部,现金400余元。29.2016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平武镇,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卧室内现金900余元,黄金项链一条。30.2016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秋足某某窜至简阳市三岔镇,潘某某楼下望风,秋足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屋内现金100余元。31.2016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窜至简阳市三岔镇,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卧室内现金300元,客厅内三星手机一部。32.2016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窜至简阳市三岔镇,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客厅内现金30余元。33.2016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玉成乡,潘某某望风,秋足某某入室,盗窃屋内小米手机一部,酷派手机一部,现金300余元。34.2015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石盘镇,秋足某某门外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房间内液晶电视一台。35.2016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秋足某某窜至简阳市石盘镇,潘某某门口望风,秋足某某进入房间,盗窃床边红米手机一部、衣服一件。36.2016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秋足某某窜至简阳市石盘镇,潘某某楼下望风,秋足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房间内酷派手机2部,天语手机一部,现金1000余元。37.2016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镇,秋足某某门外望风,阿木某某进入房间,盗窃值班室床边红米2手机一部。38.2016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镇,秋足某某门外望风,阿木某某进入房间,盗窃房间内创维42寸电视一台,各类香烟33包。39.2016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镇,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盗窃房间内苹果4手机一部,苹果IPAD一部。40.2015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郫县团结镇,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盗窃房间内HTC手机一部,华硕F550笔记本电脑一台。41.2015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郫县团结镇,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房间内OPPO手机一部,裤子两条、鞋子一双。42.2015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房间内现金200余元。43.2015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郫县团结镇,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房间内现金600余元。44.2015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郫县团结镇,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房间内苹果5S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现金800余元。45.2015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郫县团结镇,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房间内OPPO手机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一部。46.2015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郫县三道堰,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房间内苏泊尔电磁炉一台。47.2015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郫县三道堰镇,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房间内皮衣三件。48.2016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彭州市蒙阳镇杨湾小区,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房间现金50余元。49.2016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彭州市蒙阳镇成都市彭州市蒙阳镇杨湾小区,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房间酷派手机一部,现金50余元。50.2016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彭州市蒙阳镇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配套住宅,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房间苹果5S手机一部,现金300余元,衣服两件,耐克运动鞋一双。51.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彭州市蒙阳镇,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房间内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衣服两件,坚果一袋。52.2016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新都区,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房间苹果手机一部,现金900余元。53.2016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新都区,秋足某某楼下望风,阿木某某攀爬进入房间,盗窃房间客厅墙壁上悬挂的装饰刀具一把。54.2016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新都区货运大道余氏东风物流,盗窃物流仓库内堆放的歪嘴郎酒48瓶,红酒6瓶。55.2016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阿木某某攀爬进入,盗窃屋内苹果4手机一部,现金400元。56.2016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秋足某某伙同潘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三岔镇长顺小区李某某家1楼,由被告人秋足某某进入,潘某某门口望风,盗窃床边老年手机一部。57.2016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新都区马家镇普利大道一段,阿木某某攀爬进入,秋足某某楼下望风,盗窃屋内小米4C手机一部、海信手机1部、现金900元。58.2016年1月10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新都区军屯镇,阿木某某攀爬进入2楼后下至1楼吧台,秋足某某楼下望风,盗窃现金90元,玉溪牌香烟8包。59.2016年2月10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新都区军屯镇,阿木某某攀爬进入,秋足某某楼下望风,盗窃屋内苹果手机1部、现金900元。60.2016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新都区军屯镇范某某家,阿木某某攀爬进入,秋足某某楼下望风,盗窃屋内黑色索尼笔记本电脑1台、西铁城手表1只、精工牌手表1只、白金项链1条、珍珠项链1条、苹果6PLUS机1部、苹果ipad1部及3条装饰项链。61.2016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秋足某某伙同潘某某、“小娃”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简阳市新市镇邓某某家2楼,由“小娃”攀爬进入,秋足某某、潘某某楼下望风,盗窃屋内黄金项链1条。62.2016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曾某某家,盗窃屋内现金3000元、黄金耳环1对、华为牌4X手机1部。63.2016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镇某办公室,阿木某某攀爬进入,秋足某某楼下望风,盗窃屋内软云牌香烟6包。64.2015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张某某家,阿木某某攀爬进入,秋足某某楼下望风,盗窃屋内小米手机1部、现金1000元。65.2015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一辆黑色越野汽车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刘某某家,阿木某某进入,秋足某某望风,盗窃屋内紫云香烟5包,玉质项链、戒指、手链一套。66.2015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一辆黑色越野汽车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某毛绒店,由秋足某某攀爬进入打开卷帘门后阿木某某随同一起进入,盗窃屋内自行车2辆、钻戒一枚及部分毛绒物品。67.2016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一辆黑色越野汽车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阿木某某攀爬进入,秋足某某望风,盗窃屋内雪花勇闯啤酒2瓶、花生2袋。68.2015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郫县团结镇雅伦酒店,由阿木某某进入,盗窃酒店507、508、509、510号房内LG牌电视机4台。69.2015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郫县团结镇,由阿木某某进入,秋足某某望风,盗窃屋内儿童玩具车一辆。70.2016年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木某某伙同秋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郫县团结镇天猫宾馆,阿木某某攀爬进入,秋足某某望风,盗窃酒店吧台现金30元、软云牌香烟1包、半包玉溪牌香烟、半包紫云牌香烟。71.2016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秋足某某伙同潘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汽车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秋足某某攀爬进入,潘某某楼下望风,盗窃屋内红米牌2A手机1部。另查,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阿木某某现金400元,iPhone4手机一部,手电筒一个,带金色图案背面有A货千足金字样的半圆形玉一块。扣押被告人秋足某某现金3582元,金色耳环一副。扣押被告人潘某某现金1800元,黑色针织手套一副,口罩一个、银色小型电筒一个。又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XXX**银灰色小轿车系张凤琼所有。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木某某、秋足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前科材料、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某某、秋足某某、潘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交叉结伙的方式,多次入户盗窃,仅盗窃的现金就高达841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木某某、秋足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木某某、秋足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经共谋后共同或分别结伙作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阿木某某参与盗窃54次,盗窃现金77750元,被告人秋足某某参与盗窃53次,盗窃现金50670元,被告人潘某某参与盗窃22次,盗窃现金33350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盗窃63次,盗窃现金77870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阿木某某、秋足某某、潘某某分工合作,均积极实施盗窃行为,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三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仍然为赚取固定的车费而运送三被告人及赃物,为三被告人盗窃提供帮助,系帮助犯。被告人秋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秋足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木某某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后虽有反复,但当庭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再综合被告人阿木某某、潘某某、陈某某无前科,被告人陈某某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阿木某某在被刑事拘留后因吸毒成瘾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于2016年4月25日至5月18日强制隔离戒毒24天,不属因本案被羁押的时间。其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被告人秋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缴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被告人阿木某某、秋足某某、潘某某、陈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欧阳春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苑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