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9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4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3月6日晚在本市逸仙路XXX号四楼七堡歌城唱歌,次日凌晨5时30分许,陈某某进入该歌城A07包间内,趁被害人苗某某熟睡之际,窃取苗放置在沙发上的价值人民币2,600元iphone6SPLUS型手机1部。后苗某某多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求其归还手机,陈某某拒不归还。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凌晨在本市大连西路XX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涉案手机一部。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公安机关发还。被告人陈某某已由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调取的《监控录像》及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害人的谅解,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自愿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琳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