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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汪晓侠与邱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晓侠,邱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339号原告:汪晓侠,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邱祥军,男,汉族,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汪晓侠诉被告邱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晓侠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晓侠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晓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晓侠负担。审判员 刘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含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