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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8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冯梅与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梅,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185号原告冯梅,女,汉族,1977年7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与南三环交汇处西北角雁翔广场1号楼1901室。法定代表人黄色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三香,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睿,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梅诉被告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