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忠臣诉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臣,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2613号原告赵忠臣。委托代理人张本凤。委托代理人齐丽军。被告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街。法定代表人杨云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如钢,系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臣与被告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忠臣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臣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赵忠臣承担。审判员 张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