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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金九强与刘德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九强,刘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金九强,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刘德红,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金九强与刘德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874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德红长期在外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6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李贻明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