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8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启建与深圳市海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建,深圳市海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8724号申请执行人陈启建。委托代理人朱述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田社区榄树下工业区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78831580。法定代表人赵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启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223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伤赔偿款133036.27元,承担执行费1896元,共计人民币134932.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4932.2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丹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远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