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某1、代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亨珠,代金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728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89507-2。法定代表人:魏周平,系该行董事长。单位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街121号。委托代理人:陈忠,系该公司和平支行行长。被告:代亨珠,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兰家寨村二社,农民。身份证号:622201198812103613。被告:代金珠,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兰家寨村二社,农民。身份证号:62220119771022361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代亨珠、代金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员 郑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 凯书 记 员 段雅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