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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60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负责人祁英,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会兰,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法定代表人张新颖,镇长。委托代理人孙晓冬,男,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干部。上诉人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以下简称英利达厂)诉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15行初33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英利达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英利达厂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亦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明研审判员  刘天毅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