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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481号原告朱红亮与被告赵平、刘正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亮,赵平,刘正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481号原告:朱红亮,男。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平,男。被告:刘正丹,女。原告朱红亮与被告赵平、刘正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朱红亮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红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亮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红亮负担。审判员  邹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澜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