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范桂红与刘立忠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桂红,刘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范桂红。被执行人刘立忠。申请执行人范桂红与被执行人刘立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姜春明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