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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范桂红与刘立忠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桂红,刘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范桂红。被执行人刘立忠。申请执行人范桂红与被执行人刘立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姜春明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