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陕西黑骏马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与西安中铁铂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黑骏马品牌传播有限公司,西安中铁铂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295号原告陕西黑骏马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1-4-17-1。法定代理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刚,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栋,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铁铂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阳阳国际广场1幢2单元31层23110房。法定代理人郝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贺,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黑骏马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铁铂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黑骏马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黑骏马品牌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黑骏马品牌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黑骏马品牌传播有限公司承担389元。审判员 赵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欢打印:扈艳红校对:焦阳宁20**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