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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彭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98号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胡晔,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彭某,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彭某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某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某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某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 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