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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雷重雨与李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重雨,李大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888号原告:雷重雨,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昌,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大喜,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雷重雨与被告李大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大喜现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 辉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