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雷重雨与李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重雨,李大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888号原告:雷重雨,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昌,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大喜,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雷重雨与被告李大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大喜现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 辉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