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牟建鑫与叶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建鑫,叶国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3608号原告:牟建鑫,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叶国际,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牟建鑫为与被告叶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牟建鑫到庭参加涉讼,被告叶国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被告叶国际向原告牟建鑫借款9000元,约定月利息2%,并当日出具借条1份。后经原告催讨,该借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国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牟建鑫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国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