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阔新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阔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刑初4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阔新,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克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克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克东县看守所。克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东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阔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阔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宋阔新酒后驾驶微型面包车,行驶至克东县克东镇鹤翔街与南阳路路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在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5mg/100ml。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宋阔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宋阔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宋阔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宋阔新酒后驾驶微型面包车,行驶至克东县克东镇鹤翔街与南阳路路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在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5mg/100ml。被告人宋阔新于2016年5月20日在克东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全省人口信息详细,证实被告人宋阔新的自然状况及刑事责任年龄。2.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阔新到案情况。3.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拍照,证实宋阔新当场检测结果为128.5mg/100ml的事实。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宋阔新有驾驶证资格,驾驶的机动车手续正常。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拍照,证实案发后提取血样的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宋阔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经过。(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阔新供认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经过。(四)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737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宋阔新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5mg/100ml。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阔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宋阔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阔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泽青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